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及个人课题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及个人课题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和《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与监督办法》文件规定,结合科研及个人课题类的采购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及个人课题类的采购内容主要指使用单位或个人科研课题经费进行的各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流程:

(一)需求部个人根据科研经费计划批复,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详细制订采购需求参数,填报《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表》),列明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详细技术参数、需求时间、经费出处等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工程类项目须附工程预算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科技处审核,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报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由科技处填报的《采购申请表》,由科技处负责人签字加盖科技处公章,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报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二)需求部个人审批后的《采购申请表》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确认收件后,资产管理科将各需求部个人的《采购申请表》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汇总及打包,并参照年度《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1、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按规定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送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1)审批结果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二次竞价的,送市级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2)审批结果为部门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可委托市级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或由学院执行。

3)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须通过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填报《厦门市政府采购特殊采购方式审批表》。

4)自筹资金采购项目执行部门采购的,由资产管理科根据采购规模、需求时间等情况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二次竞价等方式,并委托市级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5)审批结果为自行采购的项目,视同“不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按照以下第2款规定执行。

2、不属于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按以下方式执行:

1)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下且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下的服务,由需求部门或个人自行采购,并办理低值或易耗品报备登记手续。

2)未列入第(1)项的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及服务类、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科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组织采购;也可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领导批准,由需求部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直接采购;使用个人课题经费的,原则上不得由个人直接采购1万元以上的项目。

3)单价或批量达到3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达到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科组织学院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3、使用个人课题经费零星购买计算机和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外设的,资产管理科原则上定期拼单组织采购。确有紧急需求的,可单项报送。

(三)由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参数由需求部门或个人编制、资产管理科组织审核。资产管理科负责采购文件确认、参与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等过程,并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等过程。需求部门或个人须参与上述过程,并负责项目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手续。

(四)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科组织审核采购参数、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接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会议、签订采购合同、监督执行合同等过程。需求部门或个人负责参数编制及采购文件确认、参与采购评审、确认采购结果等过程,并负责项目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手续。监察审计处对招标程序S行过程监察。

(五)采购参数的审核,由资产管理科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重点听取科技处成意见,必要时还须组织专家小组参与评审。

(六)学院招标程序参照市级采购代理机构做法实行,具体流程如下:

1、资产管理科确认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草拟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送需求部门或个人确认;

2、需求部门或个人确认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1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科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根据招标形式规定如下:公开招标为20个日历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37个日历日;询价为25个日历日。

3、公告期内,供应商向资产管理科索取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函、商务谈判文件),如有必要,资产管理科发布答疑或采购补充通知。

4、投标截止时间前,资产管理科接受供应商递交标书并进行登记。投标截止时间到,组织评审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下同)、科技处需求部门或个人、监察审计处等相关人员举行评审会。评审专家、科技处、需求部门或个人参与评分,且参与评分的人数应为奇数。评分细则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订。

5、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参会人员原则上如下安排:评审专家3人、科技处1人,需求部门或个人1人,监察审计处1人。竞争性谈判、询价、商务谈判项目的参会人员原则上如下安排:评审专家1人、科技处1人,需求部门或个人1人,监察审计处1人。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6、资产管理科将评审结果形成采购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生效的1个工作日内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7、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招标项目应予废止或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转由下一级别采购方式执行。

(七)资产管理科、科技处、需求部门或个人根据采购结果与有关供应商洽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采购项目明细(参数、数量、单价、总额等)、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金、技术培训、服务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应与招投标文件及承诺书或商务谈判一致。合同签订后,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把关验收环节,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

(八)报账须提交的材料:由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报账应提交采购结果抄报函、合同、采购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凭证、发票、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交结算审核材料;由学院组织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报账应提交采购会议纪要、合同、采购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凭证、发票等,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交结算审核材料。财务处在报账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付款或自行付款。

第四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关税减免,由需求系部或个人提交减免申请,并提供仪器设备详细技术资料,由采购职能部门进行免税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需求部门或个人登记固定资产入库时,应提交报账资料的完整复印件给资产管理科备案,复印件应包括采购结果抄报函、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金支付申请表、结算审核资料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科应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存档期不短于三年且不短于科研项目周期。由代理机构执行的采购项目,主要做好采购结果抄报函存档;自行组织的学院招标程序,应做好采购文件、文件确认函、供应商签到表、采购响应文件、评分表及汇总表、采购会议纪要等的资料存档。

第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度对科研及个人课题方向采购情况进行统计,通过招标成功率、资金节约率、需求部门或个人反馈意见等因素,分析采购工作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为下一年度经费计划提供参考。

第八条 采购情况按年度在校务公开网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汇总公示,接受师生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11日起施行。

〖来自于〗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日期〗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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